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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改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中金企业接科创板第一罚单”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6-01 17:36:02 浏览:

据新闻网财经7月5日 证监会网站报道,证监会于7月4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企业)推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了发行人登记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18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74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金企业采取发布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认为,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中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责令其纠正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纠正情况。

以下是原文。

关于采取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你查一下,就会发现你的企业在推荐提交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发行人登记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18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74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的企业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了你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的企业纠正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报告纠正情况。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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