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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前监事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 遭证监局处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0 01:27:01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年9月15日至年9月6日,高玲担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贡酒”,603198.sh )第二届监事会职员监事。 高玲在“迎车贡酒”监事期间,多次操纵“高玲”证券账户买卖“迎车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不到6个月,累计认购8800股,累计认购7800股。 年9月7日至年11月6日(卸任企业监事半年内),高玲操纵“高玲”账户交易“迎车贡酒”股,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迎车贡酒》监事期间,必须遵守《证券法》关于上市企业监事股份买卖的限制规定,其数次买卖“迎车贡酒”股份属于买卖行为间隔不满6个月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高玲卸任监事职务后6个月内销售“迎车贡酒”的行为,违反《企业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安徽证监局认为,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将积极配合调查,向企业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利润。 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销售行为首要是前期短线交易的继续,且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得到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安徽证券监督局提出:给予高玲警告,并处罚金3万元。

上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0101898000162,该行直接支付国库),并填写当事人姓名的支付证明复印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当事人高玲自年9月5日至年9月5日担任过迎接进贡职工代表监事。 其个体经历如下:高玲:中国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国家级白酒评委,高级技师,高级酒师。 年9月至今担任企业监事、酒体设计中心主任。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的,不得在限定期限内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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