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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不能将包裹放快件箱”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9 10:54:02 浏览:

7月19日,国家邮政局媒体发布了《智能快递柜送餐服务管理办法》。 方法:智能快件箱是指公司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时,确定必须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柜投递快递的,智能柜聘用公司应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智能盒子分发服务管理方法

2019年第16号法令

《智能盒子分发服务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9年6月20日

智能盒子分发服务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安全管理,规范和便利智能快递柜的快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快递服务的提供、采用等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手机是指提供快递收货、配送服务的智能终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访问快递以外物品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柜邮政投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智能快递箱送餐服务,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送餐安全。

邮政管理部门要实行监督管理,鼓励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大体遵循促进快速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支持将智能快递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住宅小区、高等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地区配置智能快递箱。

第六条 经营智能快柜提供快递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快柜运营公司)和采用智能快柜提供快递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快柜招聘公司),以适合快递、快递业务的服务能力为

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智能快件柜聘用公司符合快件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件业务经营许可。

第七条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配送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智能快件箱基层网站备案。

第八条智能快递箱运营公司应当在箱体外观显著的位置注明该智能快递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如果智能盒子上有号码,必须注明号码。

第九条 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货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应当为实名接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 如果智能盒子具备投递快递的功能,智能盒子运营公司应当为收件人检查、拒绝快递提供技术条件。

智能盒子运营公司必须保留退货、领取、投递、领取、拒绝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盒子确认发送者身份时,必须保留检查结果。

鼓励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安装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第十条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接、接收、配送、接收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柜的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 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领取快件时,发货人应当将保险价格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相关联,通过智能快件柜提醒发货人阅读快件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投递和限制投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的正常采用,维护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智能盒子运营公司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维持数据采集、存储、解决、传输等正常运行。 或者有可能发生服务异常、中断等情况时,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通知智能快件柜聘用公司。

第十三条 智能快速通道运营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新闻安全,防止新闻泄露、损坏、丢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客户使用智能手机发送服务的新闻。

第十四条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撤掉备案的智能快件柜的,按照撤销快件末端网站备案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智能快件柜聘用公司为不同主体的,应当书面确定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若干事项通知、数据管理、快件安全、新闻安全、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责任。

智能盒子运营公司和智能盒子招聘公司中止合作的,应当协商采取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不得授权智能快件箱聘用公司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发快递。

智能盒子招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和及时更新向快递人员分配智能盒子招聘权限的情况。

第十七条智能快件柜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智能快件柜聘用管理制度,确定收货稽查视、实名收货等操作规范,以及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几个事项。

第十八条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寄快件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送货单详细信息,经身份查验合格后,将未包装的交货放入智能柜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不得开放智能快件柜接收交货的功能:

(一)监控设备没有运转或者被切断;。

(二)移交物品、移交行为被掩盖;。

(三)国家规定安全保障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智能快件箱采用公司取件人采用智能快件箱取件时,应当核对交件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检查和包装。

智能盒子如果公司委托智能盒子运营公司确认发件人身份,登记发件人身份新闻,提交物品新闻,则不免除智能盒子以公司实名领取的义务。

智能盒子招聘公司必须显示智能盒子收到的快件,并安全检查要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采用公司不得领取,当场将交货退回智能快件箱,并通知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

(一)投递物与投递新闻不一致;

(二)发送人身份未被确认或者未登记身份新闻的;

(三)国家规定安全保障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如公司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需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柜投递快递的,智能柜聘用公司按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寄件人寄送物品时指定智能箱子作为送货地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快件发生外包装明显损坏、重量与送货单记载明显不一致等情况时,智能快件箱不得采用公司用智能快件箱送货单。

投递详单中明确记载快递内容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不得由公司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除了与发件人另有约定外。

第二十四条智能快件箱采用公司按约定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向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消息。

智能快件箱采用公司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向收货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采用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不得在保管期限内向收款人收钱。

第二十六条快递延误、损坏、内件不足的,收货人当场拒绝接收,可以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的指示将快件放回智能快件箱。

第二十七条智能快递箱在公司采用智能快递箱提供送货单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禁止送货单或者限制送货单的,应当依法解决。

第二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新闻技术加强对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要求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报告以下经营情况:

(一)智能快箱的布置位置、数量;

(2)智能快件箱快递的数量、种类

(三)智能盒子分发服务操作记录、新闻监控;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新闻。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九条智能快件柜运营公司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件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智能快速通道运营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八条规定载明智能快速通道相关新闻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智能柜运营公司未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留下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智能快速通道运营公司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智能快速通道招聘公司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招聘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公司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放开智能快件箱交付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交货新闻与交货新闻不符,智能快件箱聘用公司仍可接受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经营、采用智能终端服务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标准在邮政普遍服务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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