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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抚钢8年财务造假 对董监高司法追责有法可依”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30 18:18:02 浏览:

st抚钢8年财务造假、董监高司法责任有法可依

股市建言

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最高检、公安部都设立追诉标准,彻底追究过去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使相关人员的责任“过期无效”。

另一家上市公司因伪造而受到处罚。 近日,st抚钢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行政处罚及领取市场禁入预告知书的公告》,连续8年曝光财务造假事实。 公告称,从年到年,st抚钢在部分年份的库存余额、建设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价格、利润总额等数据中有虚假记载。 st抚钢从去年3月开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自去年9月首次复牌后,股价连续18个下跌停止。

连续8年创造财务造假,创下a股市场又一黑色记录。 董监高等掌握上市公司治理权力的负责人在这8年间,到底进行了多少违法违规操作,给股东造成了多少损失,恐怕不是st抚钢一纸公告能弄清楚的。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几乎成了a股市场的顽疾。 2019年以来,康美药业、百乐米业等多家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丑闻。 但是受证券法的规定限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 对st抚钢8年的财务造假,证监会决定,责令企业整改,给予警告,对拟罚款60万元的企业时任董事长赵明远等给予禁止进入市场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60万元罚款和董事长终身被市场禁止,已经是顶级处罚,但其违法性之恶劣和对投资者的损失程度,这一处罚结果显然与公众期望的结果相差甚远。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理事长朱建弟提出议案。 鉴于财务造假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提出制定《证券法》,加大对财务造假新闻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新闻,或者披露的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虽然《证券法》的修订法还在进行中,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对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的司法责任依然有法可依,相关部门随时可以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新闻披露义务的企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新闻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其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关于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新闻披露义务的企业,不提供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也不按规定披露其他重要新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包括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 多次提供虚假或重要事实隐瞒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新闻等。

对此,相关法律明确了财务造假造成的损失金额、造假频率等具体标准。 如果将相关法律规定与现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一对一对照,可以对相关负责人,特别是负有重大决策责任的董监高予以严惩。 最高检、公安部都设立追诉标准,彻底追究过去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不过期”相关人员的责任。

光靠法律自己是不够的。 面对st抚钢连续8年财务造假的严重违法事实,证监会进一步了解能否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形成执法,包括董监高在内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追诉规定全面承担解释责任,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毕舸(财经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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