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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人”撤销有了指导意见 我国将树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6-02 22:36:02 浏览:

在统一撤回“被法人”问题上有官方文件。

最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取消冒用登记,维护市场秩序”的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冒用他人身份报纸的企业登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比取消冒名登记的工作人员受理、公示、调查、取消、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条意见,要求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取消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

中国青年报新闻网记者发现,比起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的“撤销假冒他人身份的报纸取得公司注册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表的指导意见基于“被法人”维权的现实情况,做出了一些符合现实的调整。

可远程进行的认证公示期将缩短到45天

指导意见复印件显示,撤销范围包括冒用他人身份新闻取得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非企业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取得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

此前,“被法人”当事人表示,目前部分省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进行职能划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希望在统一撤销问题上,由原登记机关负责,还是由现行登记机关负责。

在正式公布的指导意见中,撤销冒名登记由作出该登记决定的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决定撤销。

另外,对比了以前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受理环节确定的,非法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非法人登记情况的,本人不能出席,登记机关对其进行远程认证。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常宇认为,“降低门槛”,反映出过去许多人在异地开办企业,让本人到场的要求难以实现。

在提交材料中,“被法人”的维权当事人无需提供笔迹鉴定。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认真核查被冒用者本人签署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到场、核实原件)。 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一起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身份证丢失公告、银行丢失身份证书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假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资料。

另外,对比了此前“被法人”集团提出的公示期过长的问题,指导意见中确定登记机关在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中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嫌企业冒名登记,公示期为45天。 公示期内调查结束,有调查结论的,结束公示。

记者发现,此次公示期短于深圳公布的简易撤销规定的公示期( 50天)。

常宇指出,在以往的假名注册撤销案例中,最难的是取证调查。 因为用很多假名创立的企业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

本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取消注册。 但是,目前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示反映非法人的情况,如果45天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假名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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