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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标的无法执行 法院认定ofo“无财产””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6-05 19:30:03 浏览:

日前,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文件显示,天津富士康自行车工业有限企业(天津富士康)因买卖合同纠纷向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企业申请执行2.5亿标的。 但是,法院认定,ofo已经“无财产”,其名下无不动产和土地的采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开立了银行账户,但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今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过调解,天津富士康和东峡大通的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东峡大通迟迟未履行义务,天津富士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的执行目标为人民币2.498亿元。

法院在裁决书中表示,ofo一方向法院报告财产,其名下无不动产和土地采购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开立了银行账户,但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调查控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姓名财产,系统反馈查询新闻为“无财产”。 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以前转发的调查控制,以被执行人的名义没有切实可行的财产。 申请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也核对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没有财产,法院已经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费用令。

最终,法院裁定结束这次执行进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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