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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两员工违法放贷2400万 去年不良贷款增37亿”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8 10:12:01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李某武、李某川违法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判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 2019 )川01刑终847号)显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工作人员李某武、李某川违法约2400万人。

李某武、李某川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对金鑫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彻底审查,明知未向双重集团现场核实,仍报告贷款申请,经该银行贷款审批部门同意授信并发放贷款。

二审判决结果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李某武犯违法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李某川违法犯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书称,经审理,年前左右,李某武、李某川进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分别担任成都分片区务四部(后改为双庆分行)负责人、客户经理。

年3月,金鑫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1 (已判决)和葛某分别计划通过李某武在大连银行贷款。 随后,朱某1以金鑫企业名义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融资,以葛某提供的不动产为抵押,提供伪造的金鑫企业与双重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应收质押通知书、发票、凭证等虚假材料,金鑫企业对双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以此应收账款为质押,

金鑫企业随后通过多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开放业务取得大连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贷款中5500万元由葛某聘用。 贷款到期后,金鑫企业将于年4月、年10月继续以对虚假双重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办理贷款。 年9月金鑫企业通过过桥拆解的方式还款后,将继续通过前述担保方式融资。 此后,金鑫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截至2019年4月11日,已有4789.646338万元本金未偿还。 其中包括金鑫企业以应收账款名义取得的贷款2480万元。

李某武作为大连银行成都分领域务部门的负责人,实际联系、指导、安排、参与金鑫企业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4次贷款业务。 李川作为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参与年3月、年4月、年10月金鑫企业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贷款业务。 李某武、李某川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对金鑫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彻底审查,明知未向双重集团现场核实,仍报告贷款申请,经该银行贷款审批部门同意授信并发放贷款。 李某武、李某川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分别于年7月17日、年7月18日赴案调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武、李某川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400余万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金额特别巨大。 两人是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武在犯罪中起首要作用,主犯李某川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武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李某武的职责认定问题。 法院表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对金鑫企业所有授信项目相关环节和人员明细等证据,李某武是大连银行成都分领域务部门负责人,其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该部门客户经理的业务,职责不仅包括书面材料的形式审查,还包括业务工作情况 另外,在大连银行工作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和李某川、朱某1、李爱武本人的口供,李某武联系涉案贷款业务,实质参与其贷款前的调查和贷款,客户经理没有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现场没有收据确认真实性 报告贷款申请,证明违规办理贷款业务,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违法贷款罪定罪处罚。

关于认定李某川与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的关联性的问题。 法院表示,本案最终损失是第四次贷款的结果,但第四次贷款并不完全独立于前三次贷款,而是前三次贷款的继续。 前三批贷款没有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尽职审查。 李某川作为前三次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在知道金鑫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真实性未经尽职审查的情况下,仍违背自己的职责报告贷款申请,导致金鑫企业因虚假资料获得巨额贷款,最终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李川的作用认定问题。 经查询,第一,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对金鑫企业所有授信项目涉及的环节和人员明细、多位证人和上诉人李爱武证实,李某川作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实际参与了年至年金鑫企业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相关贷款业务。 且涉案大量贷款资料记载的银行客户经理均为李某川,且相关贷款流程已由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同意通过,证明李某川系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客户经理身份,负责本案的贷款业务事实。 二是李某川口供与朱某1口供相互印证,李某川作为该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明知金鑫企业应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真实性,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给金鑫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在贷款流程的各个环节,无论贷款资料上李某川的签名是否是本人的签名,都反映了李某川不履行客户经理职责的客观事实。

“大连银行两员工违法放贷2400万 去年不良贷款增37亿”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李某武、李某川作为大连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约2400余万元,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十分明显,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银行官网介绍,大连银行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注册资本68亿元,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丹东、营口有8家异地分行,在大连地区共有总行营业部和10家管理型分行,总行187家 截至2019年底,大连银行资产总额为413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为2787亿元。

年报显示,2019年,大连银行营业收入80.00亿元,同比增长2.51%,净利润12.51亿元,同比减少23.33%。

2019年末,大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9.0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7.53亿元。 不良贷款率为3.93%,比上年末增加1.6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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