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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期货违规遭责令改正 净资本监管指标达预警标准”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3 16:00:03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98号)显示,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东方期货”)年3月31日净资本为30亿元

根据《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方期货净资本监管指标已经达到预警标准,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监管指标改进方案。 企业持续亏损,出现经营风险,影响期货企业的持续经营。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企业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八项的规定,责令东方期货在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修改,使企业净资本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 东方期货必须在年6月10日前向上海监管局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继续关注并根据情况进行检查。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东方期货”)是一九九三年成立的专业期货经纪企业,是国内最早、最具专业特点的期货企业之一。 企业可以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商品经纪服务。 企业设立研究机构,定期发表宏观经济及各交易品种的研究报告,为用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以及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交易等方案。 企业ctp综合交易平台具有开放的api接口、高性能的交易后台和高速的交易所通信线路三大特点,秉承着整合越来越多的技术资源为期货界提供最高端的处理方案的宗旨。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是中铜(上海)铜业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75%; 中国铜业有限企业是中铜(上海)铜业有限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55.15%;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企业是中国铜业有限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持有69.32%。

《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八条规定:期货企业应当继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和企业风险资本的准备比例必须在100%以上;

(三)净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必须在100%以上;

(五)债务对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定预警标准。 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80%。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立警告标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企业及其子公司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对期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填写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对期货企业规定期限,

期货企业逾期未修改,其行为严重危害期货企业稳健运行,损害顾客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期货业务的一部分;

(二)停止批准新业务;

(三)限制红利分配,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财产转让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企业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筹集和采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或者限制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持续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企业进行整改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的相关措施。

对经改善后仍达不到持续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企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部分或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企业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企业管理不健全,部门或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不足或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企业的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企业的持续经营,损害顾客的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相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的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公司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

(五)未按规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

(六)不按规定委托或者委托从事中间介绍工作;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新闻系统有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相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顾客合法权益;

(八)新闻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新闻系统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或者风险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访问新闻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

(十一)未按规定自筹资金录用,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风险;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

(十三)境外经营机构的设立、收购、准入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理,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停业,有发生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嫌疑,可能影响期货企业的管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争议、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报送、披露或者披露报纸的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

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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