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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宏鑫江门违法擅自改林地用途 保利地产全资持股”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4 06:48:01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记者张海蛟) 近日,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台山保利宏鑫”)罚款1.23万元,因其违法, 据记者调查,台山保利宏鑫是保利快速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股票代码: 600048 )的全资子公司。 台山市,旧称新宁,1992年拆迁县设市,广东省江门市代管县级市。

台山保利宏鑫违法未经许可占用林地,台山保利宏鑫在蓬江区棠下镇天乡村“猛虎跳墙”(土名)范围内建设庭院、廊道等配套设施。 经广东广林粤景林业有限责任企业鉴定,随意变更林地总面积1227.62平方米(商品林),折合1.84亩。

台山保利宏鑫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规定。 该规定如下: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依法转移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全部权利和聘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台山保利宏鑫处以罚款1.23万元,并责令限期(至年6月30日)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变更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暂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愿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立功表态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日为2019年12月30日,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日为年3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文件编号:蓬江林处罚决定字[2019]第17号。

台山保利宏鑫成立于年1月10日,是保利地产的全资子公司。

保利地产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台山保利宏鑫的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保利地产间接持股100.00%。 报告期内,保利地产实现营业总收入2359.81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收入2237.31亿元,同比增长94.81%。

截至4月17日收盘,保利地产报15.82元,总市值1887.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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