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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可向海关申请退货业务”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5 18:54:01 浏览:

海关总署28日在官方媒体上发布《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退货监管的公告)》,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中,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国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公司(以下简称“报关公司”,

公告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退货公司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公告称,退货公司自《申报清单》签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自《申报清单》签发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往原海关监管工作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 B型)的,征收相应税款 退货单位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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