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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桂林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顾客身份”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2 16:12: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近日发布的桂林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桂人银罚〔2019〕7日、8日、9日)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相关负责人处以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有其授权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规定保留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规定提交大宗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或者为用户开设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消息的;

(六)拒绝、阻碍洗钱检查、调查;

(七)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发生洗钱结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种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立功表态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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