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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多宗违法行为遭罚100万元”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2 17:48:04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津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57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600015.sh )天津分行包括: (二)贷款后管理不善,部分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转为本行定期存款。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津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57号)显示,孙洋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后无法管理,部分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转为本行定期存款”直接负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31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8条的规定,天津银保监局对此发出警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确定、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的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采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应当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项资金回收账户,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约定资金进出指定账户。 贷款人应当关注大额和异常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收账户的监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处罚:

(一)降低信用条件或者超出借款人实际资金要求贷款的;

(二)未按照本法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贯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用途;

(五)超过权限批准或者变更贷款的;

(六)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项规定的慎重经营规则。 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亏损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副本。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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