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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农商行违法遭罚20万元 违规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2 22:06: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黄冈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黄冈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7号)显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黄梅农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黄冈监督管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湖北黄梅农商行成立于年7月18日,注册资本3亿元,熊精干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前三大股东黄梅县城市供应排水有限责任企业、湖北照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广东冠辉科技有限企业分别持有10%比例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立功表态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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