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报业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本站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节约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179
  • 快审网站:11
  • 待审网站:9
  • 文章:30936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职业索赔新规出台 “知假买假”不再获支持?”

“职业索赔新规出台 “知假买假”不再获支持?”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4 16:00:07 浏览: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解决暂行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人员,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比较职业投诉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为生活费不需要购买、录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说明与被投诉人有顾客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有解释说职业索赔利润之门明年开始关闭。 另外评论说,这意味着“知假购假”的行为将不再支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客户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表示:“《暂行办法》的初衷是进一步明确客户投诉和举报行为,费回本源,充分激活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职业索赔人”

刘俊海表示,《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相比,有利于减轻基层部门的压力,但“知伪”的行为是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法院的态度。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在食品、药品行业,‘知道假冒伪劣’仍然受法律保护,可以诱惑‘职业投诉人’真正关心食品安全等问题。 另外,如何认定“不需要为生活费购买、录用或接受服务”,在实践中是困难的,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 刘俊海说。

中国法学会顾客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劳动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应当关注投诉人是否为生活所需要,经营者是否存在损害顾客权益的问题。 如果经营者有损害顾客权益的问题,即使投诉人不是生活中必要的,监管部门也应该高度关注。 即使不受理投诉,也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立即采取调查解决等措施,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职业索赔是否受到保护一直备受争议

记者观察到,关于职业投诉的争论一直存在,其核心问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投诉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营利目的”的职业伪装造成了巨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经常被动地陷入正常维权,扭曲了《顾客权益保护法》立法初衷。

今年9月,在“职业投诉行为研讨会”上,一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因“职业投诉人”不满市场监管部门的解决结果,在深圳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最后有160名执法、司法人员服务。 在杭州,“职业投诉人”在一年内提出职业投诉达4280件。

“有点‘职业投诉人’作为盯着商品瑕疵大量购买,伪造证据敲诈勒索商家,利用恶意投诉举报牟取自身利益的手段,明显偏离了立法意图和保护客户的初衷,反而无法处理真正的费用维权问题。”

但是,专家表示,虽然一点点的职业投诉有盈利的目的,但是在与经营者的比较中,也在促进经营者的规范经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得被法律排斥。

“职业索赔人”的日子不太好过

实际上,比较职业索赔的立法从3年前就开始了。 年1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审稿)》第二条确定,顾客为生活需要购买、采用或者服务商品,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营利目的购买、聘用或者服务商品的,本条例不适用。

但是,由于该条例争议很大,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但是,对职业索赔人来说,近年来的日子确实不太好过。 一位职业投诉人坦言:“现在变得难做了,诉讼也变得难做了,正在考虑换工作。”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

推荐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