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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集团因违规吃警示函 未披露2018年年报”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2 07:18:02 浏览: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津证监狱措施〔2019〕26号),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4只,募集资金共计127亿元。 债券募集证明约定“发行人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披露上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天房集团没有落实上述承诺,截至目前尚未披露年度报告。

天房集团未按募集凭证约定公开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天津证券监督局决定采取对天房集团发行警示书的监管措施。 天房集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债券募集证书的约定履行新闻披露义务,提高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企业是天津市大型房地产国企天房集团、房信集团于2007年7月整合重组的,领导房地产开发主业,在精心建设普通商品住宅的基础上,扩大产业集群,建设社会保障性住宅、商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 天房集团是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企业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所有。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披露或提交的新闻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证明,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新闻披露时,复印件应当按照募集凭证的约定履行,相关情况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采取纠正、监管谈话、发行警示书、参加公开证书、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当人选、暂缓受理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 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涉嫌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罚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新闻或者披露的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解决; 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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