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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客户权益 应完整监管的联动机制”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3 17:42:02 浏览:

据报道,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侵害银行保险机构顾客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组织银领域保险业开展侵害顾客权益的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银行领域侵害顾客权益的混乱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推广、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等方面。

对此,有读者认为,由于管理不善、新闻不对称、顾客维权意识提高等原因,银行保险机构不时发生侵害顾客权益的现象,必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监管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切实保护金融顾客权益

读者薛洪言说,金融机构和金融客户属于金融交易一体的两个方面,金融混乱的根本驱动是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 因此,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对顾客权益的侵害。 相反,收紧顾客权益保护的壁垒,可以比较有效地压缩金融机构实施不正当行为空之间,从而持续快速地发展稳健合规。

读者《利明》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迅速,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而金融产品费用从过去少数人的费用转移到了大众的费用,交易规模不断增大。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越来越多,交易越来越技术化,销售者和顾客之间的新闻不对称越来越明显。 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会损害顾客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引起其他问题。

读者“育林”表示,应当建立行为监管联动机制,防止监管真空,共同整治危害市场秩序、侵害金融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不当交易行为。

读者还表示,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侵害顾客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承担执行责任,监事会承担监督责任,上级真正落实责任,落实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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