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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保险公估宁夏分企业遭处罚 业务备案表放置不显着”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4 05:54:02 浏览: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宁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12号),江苏惠商保险公估有限企业宁夏分企业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的公估工作备案表。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一条,宁夏银保监局警告其并处罚金0.5万元,警告时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贾彦斌并罚款0.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官网显示,江苏惠商保险公估有限企业(简称“惠商公估”)于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保监中介() 1037号”批准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总企业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设立。

《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运营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的。

(五)未按规定制作或者管理业务资料;

(六)未按规定采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领取报酬;

(八)未按照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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