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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确定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谁先接到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2 23:18:02 浏览:

濮阳信息港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屈婷、赵文君)药品质量有问题,已经吃药的客户在找谁维权? 22日,将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确定药品质量第一责任制,即先收到被害人赔偿要求的人、谁先赔偿。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药品使用者可以尽快找到责任主体要求赔偿,让群众可以迅速处理纠纷”。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生态文明教育研究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修正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所有者、药品生产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公司、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接到被害人赔偿要求的,实行初始责任制,应当首先赔偿的先行赔偿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次也包含在质量第一责任制的主体范围内。 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使用者可以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先进”——药品上市许可所有者主张质量赔偿责任,看其“严格”,更看其“便民、利民”。

质量责任制并不是首次出现在法律中,例如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胡颖廉说,吃药品从工厂到老百姓的“餐桌”“药篮”,环节多,专业性强。 质量责任制不仅处理了各个环节“相互责任”的弊端,而且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点,引导药品生产经营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录用行为,提高药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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