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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南京分行违法遭罚54.5万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9 22:42: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苏市监狱处字〔〕00013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601009.sh )南京分行经营者或领域协会的非法价格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银行南京分行处以54.5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相关规定: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并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价格,并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评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款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贯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解决生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低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四)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客户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六)通过提高等级、降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降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

(二)不按规定的复印件和方法标明价格的;

(三)在标价以外提价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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