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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温州市分企业违法遭罚50万元 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18:30: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 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保监会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浙江银保监处罚决定字〔〕6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温州市分企业(以下简称“人保温州市分企业”)创建或 朱宁远对人保财险温州市分企业的上述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人保财险温州市分企业罚款50万元,并警告朱宁远,罚款10万元。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朱宁远任职资格的批复》(浙江保监许可〔〕290号),于年3月7日批准朱宁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各企业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上170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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