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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通知 共享用工工资由原单位来发放”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4 21:54:02 浏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支持公司间开展共享用工,对共享期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确定的说法。 共享用工原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不变的劳动报酬由旷工单位向原单位结算,原单位按时向劳动者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旷工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与旷工单位约定

疫情期间,数千家公司携手合作,调整人力余额不足,为特殊时期市场的就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更多的公司开始加入共享雇佣的团队。

但是新事物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分享就业的法律风险一直备受争议。 甲企业员工到乙企业工作,工资由谁发放,以什么名义发放,都涉及很多复杂的计税问题。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谁该负责,员工在新的岗位上养成习性不想回去,原公司该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甚至法学界的专家也无法给出答案。

这次,人社部发表的文件中,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官方的说法。

通知指出,原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给缺勤公司的职工,原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原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职工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假期、工作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勤公司工作期间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旷工单位及时向原单位结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督促原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旷工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以与旷工单位约定。

通知指出,劳动者在旷工公司工作期间,旷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返回原公司,原公司不得拒绝。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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