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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美APP用刘诗诗伊能静照片推广构成侵权 共判赔33万”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7 10:18: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记者徐自立 马先震)多次侵犯演员肖像权,是美丽而刻意,还是有监管漏洞? 最近,女演员刘诗诗(刘诗施饰)、伊能静(吴静怡饰)和北京完美创造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完美创造”)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由于侵犯了前者的肖像权,完美的创意共计被判处赔偿33.1万元。

根据北京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 )北京0491民初40700号),原告刘诗施和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刘诗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以及涉案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公开道歉。 2 .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费用5万元、合理支出5000元。 原告刘诗成了中国内地的女演员。 2019年7月,在被告完美创意企业运营的微信公共平台“美”上发表了题为《范爷汤唯气质不及刘诗诗,是因为这5厘米的肉吗》的文章。 》等多个商业推广文案,涉案文案中私自采用原告大量肖像画,被告将原告肖像画用于美容美发推广受到原告多方谴责。 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使阅读者误解原告与被告有一定的合作关系,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商业代言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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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刘诗施提交其度母百科页面截图、刘诗施个人微博截图,说明其在娱乐圈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画的商业价值。 完美的创意企业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法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刘诗施提交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和取证屏,截至2019年12月4日,完美创意企业还在《范爷汤唯气质不及刘诗诗,是因为这5厘米的肉吗? ”等复印件显示,被告在知道涉案复印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仍在继续采用,其侵害的主观恶性程度很高。 完美的创意企业不同意这个证据,主张涉案被删除,但没有提出删除时间的相关证据。 审判中,原、被告双方承认本案被告采用了刘诗施照片65张,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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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完美创意企业承认其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行业的新闻收集、发布,平台聚集了医疗美容机构和相关客户。 完美创意企业在其经营的微信公共平台“美丽”上发布的涉案采用刘诗施肖像照,结合完美创意企业自认的经营范围,我院认定完美创意企业采用刘诗施肖像画的行为为商业招聘行为,目前完美创意企业未经刘诗施同意采用其肖像照,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目前,刘诗施要求完美创意企业道歉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完美创意企业承担责任的形式必须相当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和影响范围。 在本案中,刘诗施提交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明和取证屏,表示截至2019年12月4日,完美创意企业尚未删除相关文件,完美创意企业不同意该证据,但未提交删除时间的相关反证。 法院将综合考虑完善的创意企业采用刘诗施肖像画的形式和范围,依法明确道歉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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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损失方面,刘诗施作为艺能人士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画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完美创意企业侵犯了刘诗施肖像权,必然损害刘诗施肖像画所蕴含的经济效益。 法院将综合考虑刘诗施的职业身份、完美创意企业的经营性质以及采用刘诗施肖像画的具体情节,对刘诗施的这一诉讼要求酌情解决。 关于维权价格,刘诗施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新闻互联网审理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法院认为本案有律师参与诉讼和取证的相关事实。 关于精神损失的一节,完善的创意企业有侵害刘诗施肖像权的行为,但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我院不支持刘诗施的这一诉讼要求。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新闻网络审理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在其微信公共平台“美”(微信号:×××)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刘诗施公开道歉,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企业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赔偿原告刘诗施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 13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诗施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交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刘诗施承担538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承担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根据北京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 )北京0491民初40400号),原告吴静怡和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吴静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切断所有侵权链接(被告停止侵权,原告撤回此诉讼请求)。 2 .判决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涉案微信公共平台上向原告公开道歉,道歉文中包括本案判决书的案件编号和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道歉版面积在6.0cm*9.0cm以上。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价格合理支出5000元,共计55.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北京完美企业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美”(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技术流解体|“小杨幂”的韦雪如何超富二代颜斩”等5个文案。 这些复印件中擅自采用原告的多幅肖像画用于被告推广的美容整形产品,使用原告无期限的照片。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画进行美容整形行业商业推广的行为,是原告推行原告提供的美容整形项目,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另外,被告将原告肖像画用于美容美发行业类的推广文案,使原告受到诸多质疑和谴责,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系演员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肖像画具有一定的商业授权录用价值。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障碍。 原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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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在本院审理的结果是,吴静怡系的歌手、演员,艺名是伊能静。 北京完美企业类微信公众平台“美丽”(微信号:×××) (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的账户主体。

年4月1日,涉案公众号题为“看看伊能静是如何成为‘不老女神’的,得到比她小10岁的男朋友的宠爱”! 》的涉案,文中采用了26张吴静怡肖像照片,并具备文案。 年5月12日,涉案公众号发表了“嘲笑蛀牙的女演员大总结”! 汤唯、谢娜、伊能静……好可怕! 》的涉案中采用了两张吴静怡肖像照片。 年6月1日,涉案公众号题为“伊能静长生神话只靠保守”。 哼~~【搔爬】”的涉案复印件,文中采用了16张吴静怡肖像照片,并附有复印件。 年2月10日,涉案公众号发表了“一周颜值红黑榜|舒畅同档娱乐圈网红女星”的标题,居然看起来面目狰狞! 》的涉案,文中采用了吴静怡肖像照片10张。 年6月3日,涉案公众号发表了题为“技术流解体|“杨幂”韦雪是如何成为超富二代颜斩的”的涉案复印件。 本文采用了两张吴静怡的肖像照片,附有“填充后,整体轮廓明显变软,丰满的苹果肌也减少了伊能静”的复印件。 上述5个涉案共采用56张吴静怡肖像照片,配有广告推广词和二维码等商业推广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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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公民肖像。 在本案中,可以根据吴静怡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资料,说明涉案图像与吴静怡肖像画的同一性。 北京完美企业未经吴静怡许可,其运营的微信公共平台采用吴静怡肖像画照片56张,配有广告推广语和涉案微信公共平台二维码。 该院认定北京完美企业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对吴静怡肖像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公民享有名誉,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 在本案中,北京完美企业采用吴静怡的肖像照片作为复制品,提及吴静怡的艺名伊能静,将两者结合,以足以让公众锁定涉案复印件的说明为吴静怡,用复制品确定并比对原告肖像照片的相应部位和相应照片。 北京完美企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涉案中吴静怡不等期的照片对吴静怡进行整形手术,而且北京完美企业的经营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容易给公众带来吴静怡整形的错误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吴静怡的形象,对吴静怡的社会评价。 而且由于涉案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北京完美企业发表的文案已经构成了对吴静怡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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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北京完美企业停止侵权,吴静怡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没有异议。 吴静怡要求北京完美企业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我院支持,但具体的道歉复印件和方法由我院根据北京完美企业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予以明确。 吴静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吴静怡作为艺人,其肖像画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由于这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额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北京完美企业采用涉案照片取得的经济利益,所以我院认为吴静怡的知名度、北京完美企业的过失程度、 综合考虑案件肖像画采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微信公共平台的影响较大和当前市场因素,酌情明确。 关于精神障碍抚慰金,吴静怡作为一个艺能人士,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北京完美企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给吴静怡带来精神障碍,法院支持吴静怡精神障碍的需要,关于精神障碍抚慰金的具体金额,法院对北京完美企业的过错程度、具体权 关于维权价格,吴静怡没有提出相关票据说明,但考虑到本案确实有律师出庭,存在电子取证情况,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予以大致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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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5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在涉案微信公共平台“美丽”内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吴静怡道歉,并刊登原告吴静怡的道歉信,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赔偿原告吴静怡经济损失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共计00元。

三、驳回原告吴静怡及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交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吴静怡承担981元(已交付),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承担557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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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的法律诉讼大部分是侵权责任纠纷。 今年5月,美在7篇文案中大量采用马苏肖像,以不同形式对完美创意企业经营的美容美发业务进行商业宣传,为此,北京网法院在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企业在其微信公共平台“美美”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向原告马苏道歉,马苏经济损失。 2019年“美丽”曾被唐嫣、张柏芝、靳东、黄晓明等十多位明星起诉,案件包括肖像权纠纷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金近几千元和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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