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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不能“想拆就拆”维护原企业的股东权益是底线”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2 01:33:02 浏览:

如何防止“分拆上市”崩溃、不变形,防止“分拆上市”成为侵害大股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工具,是制度建设必须处理的重要课题。

8月23日,证监会媒体发布消息称,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分拆上市规定》),从8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以下称“母公司”)是分割子公司上市,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焦点,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 但是,分拆上市的子公司业务往往是母公司的高质量资产,因此分拆上市后,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母公司的盈利能力,损害原股东的合法权益。 由于存在诸多担忧,a股上市企业分拆在海外上市的先例已经有了,但分拆在国内上市至今未能落地。

随着科创板改革的深入,一点以前领域上市公司旗下有很多具有科创板功能定位的高科技产业和战术性新兴产业类资产,有拆分关联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诉求。 国内公司通过分割所属子公司上市的绿色通道,有助于越来越多的以前公司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向以有限资源为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术性新兴产业倾斜,推进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推动和鼓励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证监会起草《分拆上市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符合中国资本市场配套公司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但是,为“分拆上市”开通“绿色通道”,如何维护资本市场“三公”的基础,防止“分拆上市”崩溃、变形,防止“分拆上市”成为侵害大股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工具

因此,《分割上市规定》比较分割上市门槛明确7个“苛刻”条件,其中包括多条禁止规定,限制上市公司“欲分割则分割”的任性行为,以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趋势,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分割上市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报告中,确定按权益享有的拟分割子公司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告净利润的50%,拟分割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告净资产的30%。 这两个“不可”式的禁止规定旨在防止上市公司将最赚钱的高质量资产全部分割给拟上市的子公司,并将不赚钱的垃圾资产留给母公司。 如果不明确禁止这种做法,为“分割上市”留下风险,为大股东借“分割上市”之名,进行“挖掘空上市企业”将实际打开便利之门,损害母公司原股东的合法权益。

《分割上市规定》还确定,上市公司和拟分割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员持有的所属子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割上市前总股本的10%。 这项规定有助于最大限度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分拆上市实现“造壳财富”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分割上市规定》在分割条件上提出了两个“不可”:一是上市公司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内,通过发行股票和资金投入的业务和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是拟分割的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所属子企业首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得分割上市。 这项规定可以比较有效地抑制公司“一项资产多次融资”“大a套小a”式的非法股市资源占用,确保资本市场资源在刀刃上。

《分割上市规定》基本上表示,分割上市有门槛,“想分割就不能分割”,是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不可逾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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