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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青岛2宗违规遭罚15万元 财务数据不真实与误导推广”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8 02:09: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日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79号、80号、81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华人寿”)青岛分企业有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根据职工通过友圈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责令该企业改正,并处罚款十五万元。

王磊杰对国华人寿青岛分企业财务数据不真实的事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王磊杰警告并科罚款一万元。

王涛对国华人寿青岛分企业员工通过朋友圈进行错误推广的事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青岛银保监局对王涛提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

官网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注册地湖北武汉,是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企业,现有注册资本48.46亿元。

据天眼查,国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企业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上170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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