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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泰安中支编制虚假材料遭罚 投保人新闻不真实”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3 12:42:02 浏览: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4月29日发布的泰安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处罚决定字〔〕4号),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企业(简称“国华人寿泰安中支”)有以下违法行为。

投保人的消息不真实。

企业提供的保单中,部分投保人的手机号码不是本人的手机号码,而共有6份保单。 时任企业总经理的梁晋是对这个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

二、业务资料不真实。

企业的虚拟队列会计总共需要26笔费用。 时任企业总经理的梁晋是对这个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

综上所述,泰安银保监分局的决定做出了以下处罚:编制虚假材料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泰安中心支企业处以30万元罚款,对第一责任人梁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企业,由国内大型上市企业天茂集团等6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建。 国华人寿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茂集团”,000627.sz )是第一大股东,持有51%的股份。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荆门市化工厂,创立于1983年,1993年成立湖北荆门化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企业,1995年更名为湖北中天股份有限企业,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第一只股票简称“湖北中天”, 目前企业总资产11.3亿元,净资产6.8亿元,员工总数1600多人。 企业性质为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内著名投资机构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其他相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应当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若干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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