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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违法遭罚70万 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5 08:36: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 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7号)显示,由于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贷款后无法管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潍坊银行青岛,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当天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8日),李芳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事件承担责任,并受到警告。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9号)显示,单树涛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贷后未能控制的案件承担责任并受到警告。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号)显示,郭胜海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贷后未能控制的案件承担责任并受到警告。

潍坊银行官网显示,潍坊银行成立于1997年,前身为潍坊市商业银行,年完成股权结构优化成为地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潍坊银行2019年中期报告显示,报告期末,潍坊银行第一大股东是潍坊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企业,占总股东比例13.578。 第二大股东是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企业,总股东比例13.075%; 第三大股东是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企业,占总股东的比例6.210%; 第四大股东是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企业,占总股东的比例5.411%; 第五大股东是山东珊莎制衣集团有限企业,占总股东比例5.247%。

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示,处罚潍坊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保监局建立行政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对李芳、单树涛、郭胜海进行处罚,青岛银保监局制定行政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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