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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违法行长遭警告 信贷资金被挪用”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5 08:42: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 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青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3-15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600015.sh )青岛城阳支行贷款后,信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青岛银保监局向银行罚款30万元。

另外,李康、李红涛对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贷款后无法管理、贷款资金被挪用的事件负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分别受到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2009年4月22日,青岛监管局网站公布批准李康等3家银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李康符合银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批准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妨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进行报道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在一定期间内从事银行领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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