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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山东分行违法遭罚 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3 02:27:02 浏览: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济银罚字〔2019〕第38号、第3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40条第4款的规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罚款8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新闻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收集、保留、提供的新闻有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新闻提供者提出异议,请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新闻提供者收到异议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有关情况作出异议表示,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计和解决,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者。

经核查,确认有关情况确有错误、遗漏的,新闻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修改。 在确认没有错误、遗漏的情况下,必须取消异议的表示。 检查后仍不能确认的,必须记载检查情况和异议副本。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新闻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限期修改,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有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新闻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提供或者销售新闻;

(2)过失导致的新闻泄露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新闻或者公司信用新闻;

(四)未按规定解决异议或者确实有错误、遗漏的新闻不修改。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忠实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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