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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价钱战愈演愈烈 业内人士呼吁有序竞争良性快速发展”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6 14:12:01 浏览:

目前,我国快递公司从特定的城镇、区域到服务全国、全球,总数不超过几十家。 “从事我们的工作,派遣成本基本上是固定的,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 快递员之间打价格并不新鲜。 例如,我想吸引顾客。 如果不赋予顾客价格的特征,他凭什么选择我? 但是,在重大节日前后不能降低价格。 散户的话必须涨价。 ”。 快递员张元(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打价格战占领市场

单价下降

根据国家邮政局2019年一季度关于邮政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快递业务单价持续下降。 一季度,整体快递业务平均单价为12.7元,同城、异地、国际零部件平均单价分别为7.1元、8.4元、53.8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国际单价上升,同城、异地单价持续下降。

根据国家邮政局2019年上半年关于邮政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快递平均单价略有下降。 上半年,快递业务平均单价为12.2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6%。 分省份看,浙江、安徽、河南快递平均单价降幅均超过10%,宁夏、新疆、上海、青海四省快递平均单价上涨。 从专业来看,同城、异地、国际零部件平均单价分别为7元、8.1元、53.6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下降趋势。

根据国家邮政局2019年三季度关于邮政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快递平均单价持续下降。 第三季度,快递业务整体平均单价为12.0元,比上半年下降0.2元。 同城、异地、国际/港澳台快递业务平均单价分别为6.9元、8.0元、52.3元,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在降价方面义乌是数一数二的主战场。 这个浙江省金华市管辖的县级市是中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 据浙江省商务厅年度数据统计,义乌共有134个电子商务村。 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义乌上半年快递业务量达23.6亿件,仅次于广州,高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 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快递,义乌都是有名的价格洼地。

2019年6月,义乌打响价格战,申通最少以一枚的价格打出9美分。 7月底,各快递企业老板相继来到义乌谈判,暂时停止战斗。

瀛和律所机构业务快速发展委员会主任林仁聪认为,“这个快递领域的‘价格战’‘以价衡量’现象,应从多方面综合来看”,这是否促进了市场环境的整体提升。 二是企业能否这样建立更有利的经营战略促进自身的快速发展 第三,客户的权利是否越来越受到保护。

林仁聪说:“商家的恶性竞争在短期内看起来似乎从顾客那里获益,但长期以来,会产生各种虚假推广和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最终侵害顾客的切身利益。”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是低价销售商品。

“公司必须通过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优化服务,为客户提供性价比高的商品和服务。 只靠价格战,低价销售,可以在短时间内占据市场份额,但合理排除市场竞争,最终牺牲质量,侵害客户权益。 ”郑宁说。

协助涨价拒绝交易

一些公司涉嫌垄断

11月7日,在浙江快递领域涉嫌垄断行为的警告会上,浙江市场监督局今年以来共受理快递领域投诉举报79起,表示涉嫌垄断的行为主要有一点快递公司协同涨价和限制市场支配地位交易等行为。

快递公司联合涨价,拒绝交易,为什么有垄断嫌疑? 你如何评价公司是否有协同行为?

林仁聪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实的大体情况,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即经营者实施共同涨价、擅自定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等商业行为,如果被定义为违反商业道德,则仍有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五)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垄断法直接相关人员的解释,协同行为虽然公司之间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信息表达,未宣布合作、共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林仁聪表示,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取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一些快递企业多次在同一时间,以同样的幅度涨价,势必会引起人们的深思。

郑宁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反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还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签订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波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使用计算价格的基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以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快递公司一个季度共同涨价的行为,如果有证据满足上述行为的特征,则有垄断行为的嫌疑。 ”。

郑宁说,他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三个条件:第一,设定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范围;第二,判定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支配地位;最后,确认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另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法拒绝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 (一)实质性削减与交易对方的现有交易数量。 (2)延期、中断与交易对方的现有交易(3)拒绝与交易对方的新交易(4)设定限制条件使交易对方难以进行交易(5)拒绝交易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合理的条件下采用其必备设施。

其中,“正当理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交易; (2)交易对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发生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3)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会使经营者的利益产生不正当缺陷(4)可以说明行为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对涨价前签订合同的商家,快递公司单方面毁约的现象,如果可以评价为相关快递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则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郑宁说。

必须加强执法力度

促进市场良性快速发展

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在一定程度上,合适的价格战确实能激发市场活力,有助于快递企业在有序的竞争中为顾客提供更加多元化、经济、便捷的服务。 但是,每年响起的快递价格战是否反映了领域的问题? 快递领域良性快速发展有那些建议?

林仁聪认为,在立法层面,应继续推进立法完整性,加强执法力度,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 在市场层面上,经营者和顾客必须回归理性,抵制不正当竞争,共同促进市场良性快速发展。

“适度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价格战证明快递领域竞争激烈、同质化严重。 据报道,全年快递领域整体净利润达30%左右,2019年快递领域净利润不到10%。 因为这家大型快递企业为了获得市场份额而榨取自己的利润。 价格战会加速市场洗牌,引发快递公司的新一轮合并。 ”。 林仁聪说。

郑宁建议,快递企业进一步细化客户,改善服务体验,为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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