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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旧物业拒不退出管理区域 处以每日1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1 16:54:02 浏览: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于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以下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从规定时间届满第二天起每天罚款1万元。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的物业服务责任

这次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确定了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的物业服务责任。 建设单位出售房屋前,应当选择聘用前期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复印件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前期物业管理人。

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止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承担的房屋销售合同,由建设单位承担。

原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新物业的入场服务

在不动产交接中,条例草案对新旧不动产的哪些交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确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以下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管理人不得以业主不能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干扰新物业管理人入场服务。 原物业管理人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新的不动产管理者不得强制接管不动产。

拒绝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从规定时间届满第二天起每天罚款1万元。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物业管理区域突然无法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明确应急物业管理人员,为供水、垃圾清洁运输、电梯运行等维护业主基本生活服务提供应急服务。 紧急物业服务期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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