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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务实举措获业内人士欢迎”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14 04:12:02 浏览: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核准链长、管理档案多等问题,困扰着广大员工。 10月11日,科技成果转化行业迎来重要政策突破,财政部发布《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发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全链条。

这次改革的具体新举措是什么? 如何增加授权,保障更有效的监管? 员工如何评价新政策? 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相关人士和业内人士。

与国资管理相关的一些事项不再需要审查备案

此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充分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力,调动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是,一些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若干事项,应按权限分阶段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产权登记若干事项报财政部办理,链条时间较长。 二是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落实,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通知》原是在下放科技成果采购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有股权管理的授权,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畅通国有资产全链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项行动:。

——加大授权力度。 的规定,中央级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定价投资转让国有股、无偿转让或对外投资等事项,需根据权限分阶段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科技成果进行价格投资设立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需要逐级上报财政部办理。 为了缩短管理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效率,《通知》将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发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处理。

――整合现行规定。 现行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录用、处置、判断、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 为了使科研人员能够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综合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的采用、处置、判断、收益等管理规定。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在资产的采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发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价格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在资产判断方面,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价格投资,在决定公司是否自主进行资产判断的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入全部留在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放管结合确定许多监管责任

“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探索,有利于适应科研机构自主权下放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国科技快速发展战术研究院研究员彭春燕表示,此次新发布的文件与科技成果的采纳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相匹配,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

《通知》还优化了判断管理,确定了收益归属:中央级研发机构、高校转让、许可或价格投资科技成果,决定公司是否自主进行资产判断。 协商定价时,应当由本公司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预定交易价格。 中央级研发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在本单位,列入机关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与转化的重要贡献者奖励与报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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