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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收警示函 企业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底稿2宗违规”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8 08:24: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 )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债券项目的发行; 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稿没有专门收集相关资料二是部分企业债券项目尽职调查稿痕迹不完全、不准确、差异分解不充分、没有加盖发行人印章等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导()》第5条、第6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7条的规定。 根据《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券监督局决定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引用告诫,遵守勤勉的责任义务,加强业务质量管理。

据天眼查app报道,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3年5月成立的浙江财政证券企业。 2006年3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成为浙江省内第一家规范类证券企业,2006年12月,吸收合并天和证券经纪有限企业。 2007年9月,企业控股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 2009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名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有29.03%的股份。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南()》第5条规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文件中不支持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专业意见的复印件,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资料,在综合分解各种尽职调查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评价,履行特别观察义务

发行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出具专业意见的复印件的,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得新闻对专业意见的复印件履行一般观察义务。 对专业意见有合理嫌疑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信息表达,征求说明,出具依据。 发现专业意见和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新闻有重大差异的,应当调查、讨论有关事项,并充分张贴在主要经销商的审计意见等发行文件上。

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南()》第6条的规定,同一承销机构为发行人重新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尽职调查时,该承销机构可以援引对上次发行人的尽职调查结果,补足调查发行人此次债券发生变化的复印件。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7条规定:为企业债券发行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判断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行规范和监管规则,按照规定和承诺履行义务。

《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采取纠正、监管谈话、发行警示书、参加公开证书、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当人选、暂缓受理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 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涉嫌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罚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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