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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企业相互代理有关从业的通知 保险企业相互代理被限量”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4 04:18:02 浏览: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企业发布了《关于创建保险企业相互代理相关事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保险企业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规定保险企业代理其他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必须由法人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必须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据了解,昨天,银保监会中介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企业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相互代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保险企业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代理其他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经银保监会批准后,保险企业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称为许可证)。

比较许可证的有效期三年

据悉,许可证比较有效期为3年,保险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结束后30天内通过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新闻系统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

另外,一个财产保险企业在一个财政年度只能代理一个人身保险企业业务,一个人身保险企业在一个财政年度只能代理一个财产保险企业业务。 保险企业为保险集团内的其他保险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企业家人数可以在一家以上。

《通知》还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179号)实施后,《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介〔〕44号) 各银保监局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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