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报业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本站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节约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179
  • 快审网站:11
  • 待审网站:9
  • 文章:30936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丽鹏股份高管遭责令改正及处罚 超比例减持股份未信披”

“丽鹏股份高管遭责令改正及处罚 超比例减持股份未信披”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5 04:24:02 浏览:

根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持有的5%以上的股东汤对新闻披露违法和套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查明了汤有以下违法事实。

于是汤是上市公司丽鹏股份5%以上的股东。 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大宗交易方法分成14份,累计出售“丽鹏股份”46,450,000股,占丽鹏股份已占发行股份的5.2939%。 汤在2019年1月4日销售2,900,000股的过程中,累计销售比例达到丽鹏股份发行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销售“丽鹏股份”,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金额为7,198,298。

天眼查显示,汤是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丽鹏股份公告、听写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汤在超比例减持新闻中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内减持“丽鹏股份”的行为,经《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协商,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5 %后, 报告期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法律对依法发行的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在其转让期有限制的,不得在限制期内买卖” 鉴于汤在违法出售“丽鹏股份”的3天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减轻了处罚。

汤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由我局决定。

责令改正,对汤给予警告的汤因超比例减收新闻披露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汤对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收行为处5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19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新闻或者披露的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或者提交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前两种违法行为的,按照前两种规定处罚。

“丽鹏股份高管遭责令改正及处罚 超比例减持股份未信披”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证券买卖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主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立功表态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作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

推荐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