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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主播“跳槽” 平台索赔成千上万被法院驳回”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9 22:30:02 浏览:

据本报报道,触手直播平台原主播李某“转行”至文芳阁直播平台,触手运营人开迅企业向法院起诉李某和文芳阁,索要1300万元以上。 一审法院驳回开迅企业的控诉。 开迅企业向浙江省高院上诉。 12月3日,浙江省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迅企业主张,李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在与触手平台的独家合同期内私自与文芳阁企业签约,领取预付款,在文芳阁平台直播。 二是离开触手平台后,继续用原来的头像、昵称做顾客指南。 开迅企业要求法院确认文芳阁企业和李某共同实施的与开迅企业客户窃取流量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李某、文芳阁企业向开迅企业赔偿损失1300多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维持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竞争中,自由大体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干预的例外。

本案中,对李某与文芳阁企业的合同行为、收取预付款的行为以及在文芳阁平台的直播行为,违反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根据原来的昵称、头像等顾客向导的行为,也是可以通过合同法加以限制的行为。 开迅企业与李某的法律关系,不得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开迅企业对李某的相关索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主播在合同期内转换平台本身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损害合同对方的利益,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值得鼓励和提倡。 对于单纯接受转行主播的平台,法院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针对游戏直播领域这个新领域,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领域长期快速发展的角度看,平台形成了领域自律性、契约 必须建立谈判等切实可行的机制,让主播妥善解决与前平台的合作合同关系,进一步提高领域竞争效率,增进顾客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判决后,开迅企业向浙江省高院上诉。 浙江省高院认为,文芳阁企业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开迅企业的竞争利益,但竞争本身意味着交易机会的争夺,一方的利益常常意味着对方的损失。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主播转行并不影响客户自主选择平台或主播的自由。 法院还指出,诚实可信的合同精神仍有待提倡。 游戏播放领域作为新兴产业,应该加强自律,完善竞争环境,增进顾客福利,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驳回二审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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