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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服饰证券事务代表收监管函 三季报窗口期卖1万股”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01:21:01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消息,森马服装( 002563.sz )近日表示,企业证券事务代表范亚杰收到深交所中小板企业管理部的监管函。

据监管称,森马服装于年10月27日晚公布了年第三季度报告。 年9月30日,范亚杰作为企业证券事务代表,在企业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天卖出企业股份1万股,金额达到8万元。

中小板企业管理部指出,范亚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深交所《上市企业规范运营指导(年修订)》第3.8.14条的规定。 要求范亚杰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此外,中小板企业管理部提醒范亚杰,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指导》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森马服装披露的三季报显示,年1-9月,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4.50亿元,同比减少28.74%。 实现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亿1600万元,比上年减少83.48%。 扣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亿2500万元,比上年减少90.03%。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19.98亿元。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股票上市规则(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股东买卖本企业股票,应当遵守《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

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票。

《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指导(年修订)》第3.8.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上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企业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因特殊原因延期年度报告、半年报公告日的,从原预约公告日的30天前至公告前一天。

(二)截至企业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

(三)自本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规定的其他期间。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使配偶遵守前款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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