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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21:24:01 浏览:

夸张、虚假数据……“直播带货”模式发展迅速,存在很多问题。 为了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网络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兼具‘电子商务+促销+促销’等优势,模式新颖、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属性优势、领域现状、监管制度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基层执法和领域

《意见》指出,要创新监管理念,适应新业态优势,积极探索各类有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害顾客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打击网络秩序。

具体而言,《意见》主要包括三个副本。

巩固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一,梳理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三个主要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在三个方面首次确定了责任。 是直播平台跳转到以前流传下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营销模式,确定直播平台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网络平台提供收费导游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确定网络直播者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构成商业广告的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一是对商品进货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禁止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发表的商业广告、广告审查发表的规范化等作了规定。

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第一,列举当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电子商务违法、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8种重要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直播电商超过1000万次,平均每天的观众人数超过2亿6千万人。 据业内人士分析,此次监管意见的发表,有助于比较有效地规范市场,促进这个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 孔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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