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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为永辉超市门店销售鱼”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2 08:18:01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近日公示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管理和审计处置情况的公告》(年第7期 总第7期)显示,

根据上述抽检结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一批不合格食品已验收处理完毕,为江西永辉超市有限企业铜锣湾广场店销售的黄甲(黄颡鱼),该鱼生产日期为年5月24日,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销售和召回。

经审计,江西永辉超市有限企业铜锣湾广场店购买该批黄甲(黄颡鱼) 9.75公斤,已销售9.75公斤,召回量为0。 现场审计和研究表明,该批不合格食品主要由养殖环节造成,江西永辉超市有限企业铜锣湾广场店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对比该店存在的问题,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产品来源,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南昌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了相关情况。

江西永辉超市有限企业铜锣湾广场店销售的雀巢绿色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禁止食品动物采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名录》中要求的黄甲(黄颡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适用(试行)》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77.03。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江西永辉超市有限企业铜锣湾广场店成立于年2月28日。 江西永辉超市有限企业成立于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是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永辉超市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中国大陆最早将生鲜农产品引进现代超市的流通公司之一,中国500强公司之一,年销售金额767.67亿元,销售增长率17.4%; 店铺总数为1275家,位于中国连锁百强公司的第6位。 年1月23日,法国零售商家乐福宣布,腾讯和永辉将对家乐福中国进行潜在投资,家乐福和腾讯将签署在中国的战术合作协议。 年7月,《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出炉,永辉超市以848.77亿元排名第119位。 永辉超市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注册资本95.16亿元,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年10月30日,牛奶有限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有19.13亿股,持股比例为20.1%。

“江西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为永辉超市门店销售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同的产品。

(一)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病原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和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同一产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采用超范围、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辅助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发霉虫、污渍、异物混入、掺假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杀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禁止生产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同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说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说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说明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说明、肉类检验合格说明等说明书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说明书等说明书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修改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商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商品价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

(三)经营病死、毒杀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产品;

(四)按规定经营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五)生产经营国因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药品添加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采用剧毒、高毒性农药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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