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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景庐月湾环境违法遭罚申辩遭驳 为合景泰富项目”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2 08:30:01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记者张海蛟)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合肥弘韬房地产”)处以20万元罚款,并立即对禄月湾一期项目开发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庐阳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合环庐阳罚字[]30号。 据记者调查,合肥禄月湾是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合景泰富”,股票代码: hk.1813 )的住宅房地产项目。

行政处罚文件显示,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年7月8日对合肥弘韬地产进行现场监察,结果合肥弘韬地产开发禄月湾一期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庐阳区n1611地块开发项目未建设配套隔音屏,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调查)笔录、调查查询笔录、检查报告等证据。

合肥弘韬地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规定如下:第一款: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制作环境保护章,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估算。 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部门批准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庐阳区环保局于年8月26日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庐阳处罚告字[]32号)中告知合肥弘韬地产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合肥韬地产于年8月27日向庐阳区环保局提交了《行政处罚说明书》,称公司因涉及铁路红线,无法建设隔音屏,计划建设李苏路,目前该项目已通过验收。 合肥弘韬地产逾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经局审会研究决定,合肥弘韬地产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庐阳区环保局进行上述处罚。 本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部门批准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修改,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庐阳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文书公布生成日为年10月16日。

据合景泰富官网介绍,合景庐月湾位于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叉口以北300米处,占地近10万方,总建筑面积30万方,位于庐阳核心地块,毗邻四里河滨水公园。

合泰富集团成立于1995年,2007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截至年6月30日,合景泰财富集团共有165个项目,拥有土地储备,共计总建筑面积约2,475万平方米,总可售值约5,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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