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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商行严重监管失职 一员工推介基金助力非法吸存”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5 17:36: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记者华青剑)近日,《刘某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渝01民终4057号)、《冯某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农商务营业部业务发展迅速。 年5月30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营业场所内向冯丽华推荐“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

刘某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成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作) (以下简称北京汇通成泰中心)支付了100万元。 前述两个协议书的第一个约定是,北京汇丰康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汇丰康蒂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刘某珊等)共同设立北京汇丰Content中心,合伙公司存续12个月,

同样,冯姓华签署了《合作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丰荣泰中心支付了130万元。 前述两个协议书的第一个约定是,北京汇丰康泰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冯丽华等)共同设立北京汇丰荣泰中心,合作公司存续12个月,冯某华出资130万元,年化利润11%。

但是,投资期满后,北京汇康泰企业未按约定回购刘某珊、冯某华的股份份额,包括刘某珊、冯某华在内的多家投资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年2月2日,北京汇通康泰企业实际控制人贺成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在网上驱逐。

一审法院表示,刘某珊、冯某华的投资行为应认定为在重庆农商行职工刘某峰的推荐下,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购买北京汇康泰企业发行的非正式基金的行为。

关于重庆农商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一审法院均认为重庆农商行不是合同对象,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员工应当对利用特殊身份侵害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应采取措施予以使用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重庆农商行长期向客户推荐类似的“非正规”基金,且该行为持续数年,包括分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众多内部人员参与了购买行为,重庆农商行深知这一行为的存在。 重庆农商行应当对这一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刘某珊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珊投资损失37.8万元。 重庆农商行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珊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刘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冯某华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冯某华投资损失52万元。 重庆农商行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驳回冯姓华资金占用损失的冯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因此,二审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简称:渝农商行,股票代码: 601077; H股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票代码: 3618 )成立于2008年,年在H股主板上市,2019年在a股主板上市。 截至2019年底,重庆农商行辖6家分行、35家分行,设立1774家营业机构,金融租赁企业1家,12家村镇银行,员工1.5万多人。

重庆农商务营业部副总经理在行内向客户推荐非正规基金

年3月17日至年2月间,案件外人刘某峰迅速发展重庆农商务营业部业务,具体负责营业部零售条线业务,履行二级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责,全面负责本科各项业务等。

年3月31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营业地点向刘某珊推荐了“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 刘某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成泰中心支付了100万元。 前述两个协议书的第一个约定是,北京汇丰康蒂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刘某珊等)共同设立北京汇丰content中心,合作公司存续12个月,刘某珊投入100万元资金,预计年化利润为11%

同样,年5月30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营业场所内向冯某华推荐“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 冯姓华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股份回购协议书》,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丰荣泰中心支付了130万元。 前述两个协议书的第一个约定是,北京汇丰康泰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冯某华等)共同设立北京汇丰荣泰中心,合作公司存续12个月,冯丽华出资130万元,年化利润11%。

投资期满后,北京汇康泰企业未按合同回购刘某珊、冯某华的股份份额,包括刘某珊、冯某华在内的多家投资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年9月25日,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比投资者反映的情况发布《公众信访回复》,“经调查,上述产品不是重庆农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的产品,而是刘某峰个体擅自销售的产品。 调查中发现,重庆农商行也存在无法进行员工行为管理、风险调查的情况。”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北京汇丰康泰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年10月29日,投资者通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邮箱反映情况。 重庆农商行也作了答复,确认重庆农商行内部员工包括分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51人购买了上述“基金”产品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

年2月2日,北京汇通康泰企业实际控制人贺成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在网上驱逐。

一审还获悉,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北京汇丰康泰企业、北京汇丰荣泰中心、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等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

一审法院指出,冯某华、刘某珊的投资行为应认定为在重庆农商行职工刘某峰的推荐下,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购买北京汇康泰企业发行的非正式基金的行为。

法院:重庆农商行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

关于重庆农商行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一审法院推荐重庆农商行本身不是行为,该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峰违规不是该行授权的理财产品,《合作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等相关合同中没有该行的任何字样和签名,相关款项也直接在北京汇文 而且,重庆农商行不是其经营场所,所以以公司名义推行股权投资计划,重庆农商行的员工刘某峰即使盈利,其获得的利润也不属于这一行。 因为这个刘某峰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刘某峰向刘某珊、冯某华销售涉案产品严重违反银行的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重庆农商行对员工有监管约束职责,在相应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但由此不等同于员工自身的严重违纪行为对刘某珊、冯某华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

重庆农商行不是合同对象,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员工利用特殊身份侵害应该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这种行为应该预见,不采取措施使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刘某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重庆农商行向顾客推荐了长期以来类似的“非正规”基金,且该行为持续了几年,包括期间、分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众多内部职员参与了购买行为,重庆农商行认为该行为的存在, 重庆农商行应当对这一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珊、冯某华购买的“基金”产品,投资金额巨大,但未与重庆农商行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涉案“基金”产品约定的年化收益率为11%,明显高于金融机构正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在购买时,其销售资格、销售资格、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珊投资损失37.8万元。 重庆农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因刘某珊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损失37.8万元为基数,自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8月20日至付款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优遇贷利率( LPR )计算)驳回刘某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冯某华投资损失52万元。 重庆农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风水某华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损失52万元为基数,自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8月20日至付款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优遇贷利率( LPR )计算)驳回冯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刘某珊、冯某华、重庆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必须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8元,由上诉人刘某珊承担11434.8元,上诉人重庆农商行承担7623.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2元,由上诉人冯某华承担13693.2元,上诉人重庆农商行承担91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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