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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天山路支行违法遭罚 顾客资金被非法转入他人账户”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1 01:15: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日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柳银保监处罚决定字〔〕4号),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柳州天山路支行缺乏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王莉无法管理建设银行天山路支行内控合规,对客户资金非法转入他人账户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柳州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金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兰柳新对建设银行天山路支行内控合规管理不到位,负责发生客户资金非法转入他人账户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柳州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金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据天眼查报报道,年7月31日,建设银行柳州天山路支行负责人变更若干事项,王莉为新增人员年8月16日,建设银行柳州天山路支行负责人变更若干事项,王莉退出,兰柳新为新增人员,于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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