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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两个通知 树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分级体系”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2 05:54: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员工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

两个《通知》在《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大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密切结合2019年在职工清核中发现的问题,收紧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一关键点,细化明确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

两个《通知》提出在支持领域推进销售人员和员工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保险企业必须严格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区别销售能力资格实施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格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格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 另外,加强销售人员和员工的失信惩戒,发现销售人员和员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解除代理(劳动)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解决,在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关于落实保险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者管理的通知》共23条,分为全面提高认知、统一战术、严格招聘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工作管理、监督管理8个部分。 建立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的基本概况,健全管理结构体系,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驻,持续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建设销售人员销售能力等级体系,建立销售人员队伍诚信体系,持续管理销售人员数据质量,

《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员工管理的通知》比较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优势和市场定位,全面承担管理主体的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招聘管理、严格的培训管理、销售能力等级体系,巩固严格的诚信管理、基础管理,严格的监管监督等

从总体上看,两个《通知》将继续结合现有监管制度,在《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牢牢抓住保险机构监管职责这一关键点,在《保险法》中对销售人员和员工

以下两个“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银监弁发〔〕41号

为确保保险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强有力的管理、提高素质、促进转型、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险企业销售人员的管理,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雇佣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

一、全面提高认知,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企业允许销售者销售保险产品,以企业的名义,依靠企业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承担销售者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管理职责。 保险企业要对销售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负责、层层负责、万事问责的员工机制,各方面、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由企业法人承担管理责任。 多次负责主要抓法人机构,追究责任追究法人机构。 保险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负责人应当切实负责,发挥指挥棒的作用。

二、加强战术统一,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

(四)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保险企业以销售者快速发展管理为系统工程,结合企业长时间战术、快速发展理念、市场定位、资源存量和路径选择等因素进行长远规划,从企业管理系统、管理结构等方面全面统一,组织机构、功能分工、员工机构、操作流程、操作流程

(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 保险企业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19号)的要求,归口专业部门对销售人员实施全流程管理。 确立目标责任制,总企业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

三、严格招聘管理,杜绝销售人员“生病”入住

(六)严格的招聘条件、标准和流程。 保险企业应当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要慎重严格审查个人的信用和从业经验,严禁招募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积极支持领域搭建平台,加强销售人员流动自律管理。

(七)严格征集程序管制。 保险企业要严格控制招聘权限,加强招聘推广资料的管理,规范招聘新闻发布,严禁模糊公司主体、误解职务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方法,鼓励销售者频繁无序流动。

四、严格培训管理,持续提高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

(8)建立销售人员的职业培训体系。 保险企业比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逐步制定培训计划,根据企业销售人员数量、业务规模、保险产品数量,建立专业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编制金融保险知识、法律法规制度、监管标准规则、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九)加强销售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保险企业要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以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为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的基本复印件,人均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十)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效果管理。 保险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销售人员培训考核、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入职和在职培训效果的考核机制,完善培训资料管理。 使用在线培训时,必须进行可靠的身份识别,并通过完整有效的测试来保证培训效果。 不得为入职培训考核判断不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 在授权销售者销售新的保险产品之前,必须组织专业的培训和测试。

五是建立严格的资质管理、销售人员销售能力等级体系

(十一)在支持领域推进销售者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保险企业应当适应保险业优质快速发展的要求,支持领域自律组织发挥平台特征,推进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 中国保险领域协会和地方领域自律组织应当结合保险产品类型研究建立销售者销售能力资质等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领域自律组织可以先尝试销售人员的能力资质分级标准、培训教材的开发、组织培训测试等工作人员,但不得据此向销售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建立本公司的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 保险企业严格保险销售产品授权管理,综合考察销售人员工作年限、保险知识、学历情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别销售能力资质实施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 要鼓励销售人员持续提高专业信息和业务能力,积极取得高水平的销售能力资格。

六、严格工作管理,建立销售人员诚信体系

(十三)严格管理销售人员的工作行为。 保险企业在销售人员工作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130条记载的禁止行为,发现销售人员工作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承担惩戒和内部追责。

(十四)加强销售者的诚信管理。 保险企业应当将销售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消息按照监管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输入保险中介监管的新闻系统。 离职销售人员的相关诚信记录新闻录入工作应当在注销其执业登记前完成。 保险企业应当认真审查销售者的诚信记录新闻,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五)开展销售人员的综合评价管理。 保险企业应提高销售人员管理的可比性和比较有效性,建立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起到积极激励倡导和负面预警约束的双重作用。 保险企业要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顾客对销售人员工作过程的评价,将顾客评价结果有效地运用于销售人员的诚信评价中。

(十六)加强销售人员的失信惩戒。 保险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领域的自律组织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保险企业不得聘用仍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活动。 保险企业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者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在解除代理(劳动)合同之前认真解决,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七、夯实基础管理,持续管理销售人员的数据质量

(十七)加强销售人员的新闻化管理。 保险企业应当开发专业的新闻系统,记录、管理、反映销售者的身份新闻、业务新闻、财务新闻等情况,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可回溯。

(十八)加强销售人员的基础数据管理。 保险企业应当按照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入职、在职、离职全过程执业新闻登记和维护要求。 加强不同新闻系统之间销售人员数据的审计比对,确保同口径本公司销售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新闻系统的注册数据、本公司人员管理系统的记载数据、银保监会统计新闻系统的提交数据、企业对外公开的披露数据一致。

(十九)完善的销售人员档案管理。 保险企业应当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销售人员档案,全面反映销售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培训情况、奖惩情况、销售能力资格等级情况等。

八、严格监管,依法追究严惩和认真负责

(二十)依法严格监管。 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机制监督检查,加强执业注册要求,开展人员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利用大数据、网络等手段加强销售人员工作新闻披露,做好保险企业销售人员招聘记录、培训、合规、稳定性 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为中心,建立保险企业销售者队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评级,对评级不良的保险企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一)依法严惩。 银保监会和派出机构对违反监管要求、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不足的保险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严惩追究责任。 保险企业忽视销售者管理主体的责任,未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执行登记管理有错误,执行过程管理流于形式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所属销售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严格执行机构和销售者的双重处罚,管理者的上下双重责任

( 22 )严格从属的监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探索比较有效的监管手段,切实督促本辖区各级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要严格防范和防范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失职失责行为,打击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潜在风险,大胆查处,由会管会查处,从严查处。

( 23 )认真监督管理解释责任。 监管部门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在销售人员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落实监管解释责任,反复负责,解释责任严格,切实将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职责动力。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或者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销售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和重大集体事件等的,依法依法进行监管解释责任。

迄今为止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企业在执业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联系方式:耿敏

电话号码: 010-66286153

5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员工管理的通知

银监弁发〔〕42号

2019年,银保监会开展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工作人员、保险经纪人经纪工作人员、保险公估人公估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包括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清核工作人员。 从清核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员工数量增长较快,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发展无序、迅速,反映出许多机构在员工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方面偏差不足。 为确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切实推进主体责任,从加强管理、提高素质、促进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全面承担管理主体的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允许员工以本机构的名义、企业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承担员工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发挥管理主责任和指挥棒的作用,层层负责,层层负责。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员工统一管理。 各法人机构必须自上而下地建立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 在组织、职能分工、员工机构、操作流程、奖惩审查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确定员工管理部门和负责人体系,第一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承担执行责任。 系统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员工管理责任的监督考核和奖惩约束,完善风险监测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员工招聘管理。 多次选人、持续培养人,严格对事业留成人员的指导,制定统一的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严禁监管招聘不得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 严格销售推广资料管理,规范发布招聘新闻,严禁允许个人发布招聘广告或单独招聘人员,严禁恶意挖角,禁止同行频繁无序流动,禁止利用网络快速发展员工,非本机构工作人员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员工培训管理。 比较员工入职和在职两个环节制定全周期的培养计划。 切实掌握入职人员的岗前培训,继续开展员工的岗前培训。 切实加强员工合规教育,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复印件为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基本复印件,人均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由于新员工没有通过专业考试,所以不能进行业务注册。 在允许员工销售新的保险产品之前,组织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和相应的测试。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销售能力等级体系。 综合考察员工工作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方面,严格区分员工能力进行委托授权。 积极支持领域自律组织发挥平台特色作用,按照保险业优质快速的发展要求推进销售者销售能力等级从业人员,建立销售者销售能力资质等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 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产品多和专业信息的要求,为本机构工作人员设立多层次的能力资格,建立比较培训和测试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员工诚信管理。 严格防范职工在工作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记载的禁止行为,发现职工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承担惩戒和内部追责。 切实加强员工诚信管理,按照监管要求向保险中介监管新闻系统准确、及时、完整地输入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新闻。 工作人员离职的,相关诚信记录新闻应当在注销执业注册前完成录入。 要加强员工失信联合惩戒,支持领域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职工发现保险服务活动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在解除代理(劳动)合同之前认真解决,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银保监会下发两个通知 树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分级体系”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夯实员工管理基础。 积极依托新闻技术,全面记录和管理员工身份新闻、业务新闻、财务新闻等情况,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回溯。 严格按照业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员工入职、在职、离职全过程的业务新闻登记和维护,确保员工基本新闻真实、准确、完整。 切实加强不同系统中数据的审计核对,确保本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新闻系统登记的员工数据与内部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员数据一致。

八、依法严格监管,严惩,追究严肃责任。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要继续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监督,着力完善执业注册机制,组织专项检查,深化人员数据质量管理,积极利用大数据网络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果。 对违反监督管理要求,未落实职工管理责任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严惩,依法认真追究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忽视员工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执行登记管理有错误,执行过程管理流于形式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所属员工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严格依法对机构和责任人实行双重处罚

九、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严格承担解释责任。 银保监会应当派出机构,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落实守土责任、守土责任、守土职责,大胆查处,查处会管会,严格管控 派遣机构未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因失职失职责任发生员工严重违法违规、重大风险和重大集体事件等,依法开展监管问责,有责任的一定要追究问责,将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职责动力。

迄今为止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执业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联系方式:耿敏

电话号码: 010-66286153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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