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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舒兰支企业违法遭罚 变更营业场所未经批准”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6 16:12:02 浏览: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 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21〕2号、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简称“人保财险”)舒兰支企业变更营业地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吉林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2条,决定对人保财险舒兰支企业处以罚款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警告周立群,决定罚款四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企业或者分公司的营业场所;

(4)废除分支机构

(五)企业分立或者合并;

(六)编制企业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变更占有限责任企业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有限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企业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上170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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