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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银行违法遭罚52万元 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8 13:42: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央行官网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银罚字〔〕第2号)显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未经新闻主体书面同意查询信用报告,违反《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按规定,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共计对单位罚款5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1人罚款2万元。

晋城市银行的前身是晋城市城市信用社,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批准建设晋城市商业银行,并于2005年12月31日批准开业。 年4月8日经山西银监局批准更名为晋城银行。

天眼查显示,山西省裕丰实业企业和晋城市兰煜资产投资经营有限企业合并晋城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98%。 山西省裕丰实业企业经营状态失效,未注销,由省第四建筑施工企业100%持有。 晋城市兰煜资产投资经营有限企业由山西太行无烟煤快速发展集团有限企业职工合股基金持有49.51%。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

金融信贷新闻的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提供的信贷新闻。

金融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为新闻主体和经新闻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新闻采访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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