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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安全出问题 电商需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30 14:42:01 浏览: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共14条,涉及网络购物食品安全纠纷中EC平台的责任承担、“黑哇”, 《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C平台有责任

EC平台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 根据最高法11月公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专题报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 其中,约3成的纠纷由EC平台承担责任,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近半数的45.65%。

《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向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办理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停止提供报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顾客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要求EC平台关闭顾客的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长郑学林先生介绍。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有根本的区别。 《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标注自营或者其标注等足以误导顾客,顾客相信平台自营商品,顾客有权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采用客户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助于促使平台公司明智地思考齐,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放弃恶意吸引客户目光的失信混淆行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11批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知》,涉及食用农产品、乳制品、即食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产品等5类食品11批样品不合格,其中11号店等多家EC平台。

未事故不是抗辩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解释”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行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经营者“知道”的评价很重要,但是顾客举证、法院认定有困难。

与此相反,“解释”通过列举光驱线的方法进一步确定,提高了操作性。 其中,超过食品注明的保质期仍未能提供销售的、销售的食品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检验义务等,可以认定为“知道”

因为不合格食品没有故障,所以必须进行惩罚性赔偿吗? 《解释》确定,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客户人身损害为前提。 也就是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客户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抗辩不造成客户人身损害的,意味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顾客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顾客维权。 ”。 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说。

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例子中,郑某在某儿童食品企业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盒果冻。 后郑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种未开封的果冻存在异物,经识别后发现异物为蜘蛛。 郑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儿童食品企业返还货款,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的审判支持了郑某的需要。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为1000元。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和赔偿,也在于事前的抑制和预防。 ”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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