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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丹东医药企业违法销售劣药 遭辽宁药监局处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31 12:12:02 浏览:

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示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年第20期)显示,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企业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28日,为罗

但是,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企业销售的上述药品并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年4月25日修订)第7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辽宁药监局决定对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82元。 当事人已于年11月27日履行完毕。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企业成立于1991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大股东为东北制药集团供出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60%。 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企业是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000597.sz )的全资子公司。

东北制药成立于1993年6月10日,注册资本13.51亿元,1996年5月23日在深交所上市,截止年9月30日,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29亿股,持股比例为24.35%。

《药品管理法》(年4月25日修订)第74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质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商品价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药品批准说明书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公司、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知道销售或者采用的药品为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采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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