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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企业非法结汇 遭外汇局罚款142万”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05:12: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近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新闻表(新汇处罚〔〕第1号)显示,徐州市罗德新型材料有限企业存在非法汇款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3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其罚款人民币141.93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徐州市罗德新型材料有限企业成立于年3月16日,注册资本4500万美元,是香港企业原三集团有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的外汇和汇出资金,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予以采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资本项目外汇及结算资金的采用和账户变动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汇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1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及其汇收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经常项目的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及其结算所得人民币资金的采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公司经营范围以外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决定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银行保本型产品以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方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确定许可的除外

(四)不得用于非自用房地产的建设、购买(房地产公司除外)。

国内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对资本项目的收入聘用范围有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聘用相关资金。 除另有规定外,国内机构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本通知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到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汇款的,外汇管理机关责令追回非法汇款资金,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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