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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3宗违法遭罚 大股东南浔农商行”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5 09:36: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台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21〕3号),拟向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发行用途真实 贷款后管理不善,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股市的贷款资金被挪用为购房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向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69万元。 宋敏跃对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发行用途不实的贷款行为负责,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警告宋敏跃,并罚款5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浙南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或者掩盖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按规定披露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区分不同情况,包括: (一)对银领域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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