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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眼”募资岂能一退了之 继续夯实新闻披露监管基础”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6 07:18:02 浏览:

a股上市企业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表示,将停止可转换股票上市,将募集的33亿元返还投资者,成为a股首次可转换股票上市的例证。

公告称,东方日升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期损失,根据可转换债务发行相关规则,企业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务的上市条件。 简单来说,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东方的日升债务结束了。

但是,事情的经过并不那么简单。 东方日升在年12月经证监会批准可转换登记,今年1月28日此次募集的33亿元资金到位后,于次日公布了业绩损失预告。 在投资者“企业知道自己的损失,但多次发行可转换债务”的呼声中,东方日升又与推荐机构协商中止了债务的发行。 东方日升中止了这次可转债的发行,将33亿元返还投资者账户,但a股首次可转债上市中止的问题,将无法退股一带通过。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善、及时披露重要新闻,是应尽的责任和法律层面规定的义务,如果连自己的财务状况都不清楚就加以杠杆化,这种“蒙眼睛”的筹资一旦真正落地,不仅会故意欺骗投资者,

此次债务发行人显然没有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不仅没有完全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且没有认真核对和核实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新闻披露资料,很可能没有与上市公司维持顺利的信息表达而被接单放行。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出于自身利益的诉求,推荐机构对不适合在实际检查中发债的公司真的投“反对票”并不容易。 为了防止发行人和推荐机构“合裤子”,有必要进一步收紧制度的围栏。 另一方面要继续夯实新闻披露监管基础,督促上市公司保证新闻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全面推行登记制的背景下,应当运用新的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加强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另一方面,要统一财税、司法、证券等各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充分了解可转换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对申请文件严格核实,并规范中介机构的各类职权,公平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相 (马春阳)

““蒙眼”募资岂能一退了之 继续夯实新闻披露监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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