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报业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本站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节约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179
  • 快审网站:11
  • 待审网站:9
  • 文章:30936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格兰仕遭判赔一员工5万工资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遭驳回”

“格兰仕遭判赔一员工5万工资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遭驳回”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05:24: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记者何潇马先震) 日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判决书,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格兰仕”)与员工张某亮于年6月1日至7月12日,年薪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格兰德企业向张某亮支付年6月1日至7月12日工资33217.54元。 支付年终假工资16220.68元。 上诉人格兰德企业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最终上诉被驳回。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06民终6438号),上诉人格兰市企业因与张某亮劳动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 )粤0606民初2713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审理结束。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原告广东格兰德集团有限企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张某亮年六月。 二、原告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企业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天内向被告张某亮支付年休假工资16220.68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交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上诉人格兰德企业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过审查,二审法院确认原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 结合双方的指控、举证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格兰市企业是否应向张某亮支付自年6月1日至7月12日的工资及其金额。 二格兰市企业是否应向张某亮支付年终假工资及其金额。

、关于格兰仕是否应向张某亮支付年6月1日至7月12日的工资及其金额的问题。 格兰德企业主张张某亮仲裁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6546.62元,原裁判判决为28080元,计算为张某亮年6月1日至7月12日的工资超过仲裁请求。 张某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760,以该金额为基准计算,自张某亮年7月12日起无故离职、旷工,造成格兰德企业严重经济损失,格兰德企业有权从其余工资中每月扣除20%。 扣除张某亮年6月至2019年6月社保个体缴费部分后,张某亮已经没有聘礼工资,因此格兰仕企业无需向张某亮支付年6月1日至7月12日的工资。 对此,首先,一审期间格兰仕企业在张某亮提出了确认真实性的年5月工资条。 该工资条显示张某亮年5月的领取工资为28080元。 二审时,张某亮确认银行流水反映的按年5月至年4月实际收入工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为26456.62元,并以此为基准计算仲裁请求年6月1日至7月12日的工资总额。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的领取工资。 因此,原审判决以张某亮年5月的领取工资28080元作为月平均工资标准是正确的。 格兰德企业主张以张某亮的实收工资或正常工作时间为基准计算年6月1日至7月12日期间的工资,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支持。 其次,格兰德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张某亮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格兰德企业声称每月从张某亮的工资中扣除20%的抚恤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总的来说,扣除年6月至2019年6月社保个体缴纳部分后,张某亮年6月1日至7月12日期间工资为33217.54元[(28080元+28080元/月÷30日/月×11.5日)-429.62。

“格兰仕遭判赔一员工5万工资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遭驳回”

二、关于格兰仕是否应向张某亮支付年终假工资及其金额的问题。 格兰市企业上诉主张佛顺劳动者仲案字[2019]3103号仲裁裁决中包含终局判决和非终局判决几个事项,由于格兰市企业已经提起诉讼,未休年假工资应当按照非终局判决解决。 经调查,本案仲裁裁决书涉及终局判决和非终局判决,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判决,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格兰德企业未向二审法院申请撤销终局判决副本,视为服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格兰德企业应向张某亮支付年终假工资16220.68元。

如上所述,上诉人格兰德企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根据,二审法院不支持。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接地企业是综合性白色家电和智能家居处理计划的提供商,成立于2003年4月3日,注册资本为9249.12万美元。 该企业第一大股东为金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3.47%。 格兰德是第一家“走出去”的中国家电企业品牌公司。 到2019年,格兰德市在全球10多个国家设立了商业机构。 截至2019年12月,格兰仕品牌已在全球150多个国家注册。 2019年,格兰仕的产品和服务从中国广东供应到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

推荐站点